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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杰涛律师案例 l 喝茶是好习惯,买茶一定要找对人
更新时间: 2023-12-22 15:22:24     556人浏览
详细内容

2007年4月18日,原告代xx经人介绍,向案外人广州某茶行(以下简称某茶行)购买茶叶100件(中茶饼5861号/42片包装,价格100件×3750元=375000元),原告系现金结算,某茶行亦于当天出具了收款收据予以确认,收款收据中写明:“已收全款(未提货)。”

原告又于2007年7、8月份向被告尤xx支付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购茶款70000元,用于购买某茶行中茶50件的定金,但上述两笔货物至今尚未交付,该买卖合同履约期间原告向被告廖xx、尤xx(系夫妻关系)催告,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往某茶行所在地催讨,被告廖xx拒不认账并报警。

另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尤xx购买茶叶,后因为茶叶货不对版,要求退还,原告向被告尤xx邮寄退还,被告尤xx收取茶叶后,并未如约向原告退还2000元购茶款。现原告特提起诉讼。

最终,法官判决
被告xx、尤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xx返还货款375000元及其支付利息(以375000元为基数,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示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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